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為參萬參仟玖佰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零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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