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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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7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乙○○上列上訴人與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基簡字第72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具狀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