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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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354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薪禾豐有限公司即隆瑋實業有限公司、 陳明吉 、 黃月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薪禾豐有限公司即隆瑋實業有限公司更名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