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打赫史‧達印‧改擺刨原告達印‧打赫史‧改擺刨被告 高思潔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原告達印‧打赫史‧改擺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原告達印‧打赫史‧改擺刨,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