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483號聲請人 蘇建成 相對人 謝銘修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24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民國)│(新台幣)│(民國)││├──┼───────┼──────┼───────┼─────┤│001│101年4月16日│300,000元│102年1月16日│No293003│├──┼───────┼──────┼───────┼─────┤│002│101年4月16日│1,200,000元│102年1月16日│No293005│├──┼───────┼──────┼───────┼─────┤│003│101年4月16日│400,000元│102年2月16日│No293006│├──┼───────┼──────┼───────┼─────┤│004│101年6月4日│1,500,000元│101年10月2日│No293007│├──┼───────┼──────┼───────┼─────┤│005│101年10月2日│800,000元│102年2月2日│No293009│├──┼───────┼──────┼───────┼─────┤│006│101年10月2日│640,000元│102年2月2日│No293010│├──┼───────┼──────┼───────┼─────┤│007│101年6月4日│2,500,000元│102年4月8日│No29301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