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宏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建宏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及卷內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且曾於警詢及偵訊時否認犯行,又曾阻撓他人救護告訴人 陳志維 ,足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並有相當理由認有湮滅證據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9月30日裁定羈押,復羈押期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又羈押期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又羈押期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卷內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其所犯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係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僅因夙怨即持刀刺入告訴人陳志維之大腿動脈,致其大量出血而可能生死亡結果,顯見其有暴力性格,對社會危害甚鉅,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