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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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60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宇勝
簡進郎簡小方張一辰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宇勝、簡進郎、簡小方、張一辰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宇勝等4人均曾於警、偵訊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