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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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共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81號原告 黃宗承 被告 謝宗欽 原告與被告謝宗欽間確認共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300元(即本件135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654,600元×原告主張共有權1/2=327,300元,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