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告 梁峰誌 被告 莊國士
莊依穎 劉育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0,500元【計算式:本件70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475元/㎡×68㎡+本件
709之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000元/㎡×14㎡+本件21巷8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1,210,200元=4,850,500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