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442號債權人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克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玉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若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