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素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素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素月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7之刑期,均經分別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並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8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8至17所示之罪,並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受刑人蔡素月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9.13│100年6月間│100.09.15│├────────┼────────┼────────┼────────┤│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偵│臺北地檢101年偵│臺北地檢101年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6373號│字第16373號│字第16373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418號│1418號│1418號││├────┼────────┼────────┼────────┤││判決日期│102.07.24│102.07.24│102.07.2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5035號│5035號│5035號││├────┼────────┼────────┼────────┤││判決│102.12.12│102.12.12│102.12.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0號│││(編號1至7號曾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9.19│100.10.20│100.08.1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偵│臺北地檢101年偵│臺北地檢102年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6373號│字第16373號│字第2840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418號│1418號│2388號││├────┼────────┼────────┼────────┤││判決日期│102.07.24│102.07.24│103.01.1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判決││5035號│5035號│2388號││├────┼────────┼────────┼────────┤││判決│102.12.12│102.12.12│102.02.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0號│臺北地檢103年度│││(編號1至7號曾定刑有期徒刑2年2│執字第1799號│││月)│(編號1至7號曾││││定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0.08.22│100.08.17│100.08.25│├────────┼────────┼────────┼────────┤│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偵│臺北地檢101年偵│臺北地檢101年偵││年度及案號│字第2840號│續字第728號│續字第72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2388號│1606號│1606號││├────┼────────┼────────┼────────┤││判決日期│103.01.14│104.11.26│104.11.26│├───┼────┼────────┼────────┼────────┤││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決││2388號│1606號│1606號││├────┼────────┼────────┼────────┤││判決│102.02.18│104.11.26│104.11.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號│││執字第1799號│(編號8至17號曾定刑有期徒刑2年10│││(編號1至7號曾│月)│││定刑有期徒刑2年││││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0.09.16│100.09.20│100.10.1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偵│臺北地檢101年偵│臺北地檢101年偵││年度及案號│續字第728號│續字第728號│續字第72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1606號│1606號│1606號││├────┼────────┼────────┼────────┤││判決日期│104.11.26│104.11.26│104.11.26│├───┼────┼────────┼────────┼────────┤││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決││1606號│1606號│1606號││├────┼────────┼────────┼────────┤││判決│104.11.26│104.11.26│104.11.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號│││(編號8至17號曾定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0.10.13│100.09.02│100.10.17│├────────┼────────┼────────┼────────┤│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偵│臺北地檢101年偵│臺北地檢101年偵││年度及案號│續字第728號│續字第728號│續字第72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1606號│1606號│1606號││├────┼────────┼────────┼────────┤││判決日期│104.11.26│104.11.26│104.11.26│├───┼────┼────────┼────────┼────────┤││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決││1606號│1606號│1606號││├────┼────────┼────────┼────────┤││判決│104.11.26│104.11.26│104.11.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號│││(編號8至17號曾定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6│17││├────────┼────────┼────────┤││罪名│詐欺│詐欺│(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0.10.03│100.11.0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偵│臺北地檢101年偵│││年度及案號│續字第728號│續字第72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1606號│1606號│││├────┼────────┼────────┤│││判決日期│104.11.26│104.11.26││├───┼────┼────────┼────────┤│││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決││1606號│1606號│││├────┼────────┼────────┤│││判決│104.11.26│104.11.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號││││(編號8至17號曾定刑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