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郭秀梅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 律師被告 劉金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簡上字第5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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