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鄭恩賜 複代理人 謝俊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燕 、 陳冠宇 、 陳奕 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0075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