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自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自字第46號自訴人丙○○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甲○○偽造文書等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自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未補正則為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