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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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郭燦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煒穗 、 郭燦煌 、 郭鑑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