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03號上訴人 王景輝
王景裕 王燕琴 王春勉 王雅嫻 王雅萱 王雅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美月 上訴人 王守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 王燕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被上訴人 白蒼梧
白炳聰 蔡白淑惠 白淑禎 白麗紅 白宜芳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炳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