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魏秀珍 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 律師上列原告魏秀珍與被告 魏湧勳 、被告 魏秀霞 、被告 魏秀景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竹北市○○段42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房屋課稅現值。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