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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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05號聲請人 黃文程 00000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相對人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文程00相對人 李仲光 0000
張景河 李慶雲 李靜江 0000 李尚諺 李勝忠 0 李勝華 張進李仲文 李丕彬 李淵清 李清元李美雲 李明昌 李明城 000 李英鑾 李淑惠 0 李淑卿 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0 李燕清 李基益 律師即 李三元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除外)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四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6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61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8號判決確定,主文諭知訴訟費用之第一審先確定部分依第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第二審判決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於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72,223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13,320元(僅000地號、000地號共有人需負擔),應負擔之比例依附表一,應負擔之金額分別依後附表二、附表三,合計確定為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第二審繳納之裁判費,應向聲請人另外請求,如有爭議,應由其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非本件裁判範圍,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表一:當事人及依確定判決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土地地號當事人應有部分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黃文程40分之29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0分之3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80分之3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60分之12(公同共有) 李秉祥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黃文程120分之103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240分之17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240分之17一審確定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黃文程0000000分之69693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李仲光0000000分之7003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張景河0000000分之2071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信託登記予星展銀行)0000000分之13659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0000000分之134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0000000分之2777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0000000分之55562(公同共有)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李燕清0000000分之3928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李慶雲0000000分之982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李靜江0000000分之3928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李尚諺0000000分之184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李勝忠0000000分之1120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李勝華0000000分之1120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 張進在 0000000分之3364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李仲文0000000分之942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李丕彬0000000分之84附表二: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裁判費:1,192,223元+估價費80,000元=1,272,223元
二、第二審裁判費:
113,320元(僅547地號、604地號共有人需負擔)
(一)第二審547地號裁判費:59,723元
(二)第二審604地號裁判費:53,597元
三、比例為應負擔訴訟費用以該地號分子合計,再依個別負擔之比例,例如:537地號之黃文程之應負擔之比例為其應負擔之分子696,934÷分子合計(696,934+70,033+20,714+136,594)×該地號之訴訟費用37,152=28,013土地地號公告地價價額訴訟費用當事人比例應負擔裁判費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6,109,00037,152黃文程0.75428,013李仲光0.07582,816張景河0.0224832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0.14785,49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043,0006,343黃文程0.7544,783李仲光0.0758481張景河0.0224142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0.1478937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9,834,00059,805黃文程0.903854,053李仲光0.09085,432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0.0017103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0.0036217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811,00035,340+59,723=95,063詳附表三(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6,339,000281,810黃文程0.9262261,012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0.073820,798(連帶負擔)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0,132,00061,618黃文程0.987260,828李燕清0.0056344李慶雲0.001485李靜江0.0056344李尚諺0.000317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341,0008,155黃文程0.99818,139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0.001916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215,00031,715+53,597=85,312詳附表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0,264,000123,235黃文程0.749592,365李仲光0.07539,280張景河0.02232,748李勝忠0.0012148李勝華0.0012148張進在0.0036443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0.146918,10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33,376,000202,976黃文程0.8962181,907李仲文0.0012244李仲光0.0918,268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0.0017345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0.0036731李丕彬0.000120李勝忠0.0014284李勝華0.0014284張進在0.004489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69,732,000424,074黃文程0.7713327,088李仲光0.077532,866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0.151264,120總價209,196,0001,385,000附表三(上訴確定後之一、二審訴訟應分擔之訴訟費用):
應負擔裁判費為:訴訟費用×二審判決附表之應有部分土地地號當事人應負擔裁判費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95,063)黃文程68,921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3,565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3,565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19,012(應連帶負擔)李秉祥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85,312)黃文程73,226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6,043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6,043附表四: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除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程處)新台幣103,712元外,其餘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如下附表:
相對人新臺幣李仲光69,143張景河3,722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88,651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072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948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程處)0元(二審繳納裁判費113,320-應負擔訴訟費用9,608=聲請人應給付103,712)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應連帶負擔39,810李燕清344李慶雲85李靜江344李尚諺17李勝忠432李勝華432張進在1,336李仲文244李丕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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