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張廷光 被告 林呈祥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