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 曾世源

王秀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林維哲 律師

戴伯軒 律師

被告 梁治平 之全體繼承人

李明燦

柯翠萍

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10日內補正全體被告正確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被繼承人梁治平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且前開民事裁定已於114年2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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