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448至1457號原處分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代表人 陳子敬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如附表所示日期、號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交通違規裁罰案件異議之對象,乃交通主管機關之裁決。如尚未裁決,無受處分人,自無從聲明異議。
二、經查:
(一)異議人於附表「違規事實」欄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通行如附表所示收費站之ETC車道不依規定繳費,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逕行舉發,並填掣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事實,有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下稱旗山監理站)民國98年4月2日高監旗字第0980003086號函、交通○○○區○道○○○路局(下稱高速公路局)98年3月25日業字第0986002032號函在卷可參。
(二)又旗山監理站上開函文係通知異議人於98年4月19日前辦理包括本案10件在內之92件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此觀旗山監理站、高速公路局上開函文即明。是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書(狀載日期為98年4月30日)記載:「為不服高監旗字第0980003086號等92筆有關506-NN號車違規壹案,請求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等語,應係針對如附表所示及其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而上開通知單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規定之裁決,異議人對之聲明異議,已難謂合法。另本件異議人上開交通違規事件,尚未經裁決,有本院另案(98年度交聲字第1459號)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稽,異議人未經原處分機關裁決而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即有未合,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編│本院│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舉發通知單號碼││號│案號│及地點│││├─┼───┼────┼─────────────────┼───────┤│1│98年度│97年12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交聲字│26日白河│(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15日07時40│ZHQ009263號│││第1448│收費站北│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號│上(第3│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車道)│││├─┼───┼────┼─────────────────┼───────┤│2│98年度│97年12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交聲字│26日白河│(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15日18時27│ZHQ009264號│││第1449│收費站南│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號│下(第16│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車道)│││├─┼───┼────┼─────────────────┼───────┤│3│98年度│97年12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交聲字│26日白河│(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22日08時41│ZGQ009265號│││第1450│收費站北│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號│上(第3│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車道)│││├─┼───┼────┼─────────────────┼───────┤│4│98年度│97年12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交聲字│26日善化│(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01日21時35│ZHR009230號│││第1451│收費站南│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號│下(第16│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車道)│││├─┼───┼────┼─────────────────┼───────┤│5│98年度│97年12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交聲字│26日善化│(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10日08時33│ZHR009231號│││第1452│收費站北│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號│上(第3│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車道)│││├─┼───┼────┼─────────────────┼───────┤│6│98年度│97年12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交聲字│26日善化│(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10日16時21│ZHR009232號│││第1453│收費站南│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號│下(第16│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車道)│││├─┼───┼────┼─────────────────┼───────┤│7│98年度│97年12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交聲字│26日善化│(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15日07時24│ZHR009233號│││第1454│收費站北│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號│上(第3│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車道)│││├─┼───┼────┼─────────────────┼───────┤│8│98年度│97年12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交聲字│26日善化│(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15日18時46│ZHR009234號│││第1455│收費站南│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號│下(第16│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車道)│││├─┼───┼────┼─────────────────┼───────┤│9│98年度│97年12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交聲字│26日善化│(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22日08時23│ZHR009235號│││第1456│收費站北│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號│上(第3│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車道)│││├─┼───┼────┼─────────────────┼───────┤│10│98年度│97年12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交聲字│26日竹田│(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22日06時41│ZER005632號│││第1457│收費站北│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號│上(第2│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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