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規定明確。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促字第13525號裁定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1,000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