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 黃崇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堃旺江堃貴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2,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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