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4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643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鄭凱旭
       鍾信孝
       胡勝志
被   告  林晉丞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64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5日下午5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陳香伶
                 通 譯  江哲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27日下午13時27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號
前處之肇事地點,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疏失,過失撞及原告
承保車體損失險、由訴外人 黃明取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車身受損,原告
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93,419元
,嗣經本件兩造達成和解契約,約定由被告給付原告293,41
9元,被告於104年5月18日共計清償30,000元予原告後,即
未再遵期給付和解金,爰依履行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剩餘和解金263,419元及其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63,419元,及自起104年5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疏失,與系爭車輛發生
碰撞,致系爭車輛車身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
復費用293,419元,嗣經本件兩造就原告理賠之修復費用293
,419元達成和解契約,約定由被告給付原告293,419元,而
被告業已清償30,000元予原告等情,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
、和解書、被告匯款明細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照片
等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
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
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及第73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103年11月28日簽立和解契約
書,約定由甲方(即被告)給付乙方(即原告)293,419元
,約定給付方式係自103年11月起,於每月30日前給付10,00
0元,至全部和解金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有和解書契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被
告於103年12月29日、104年5月4日、同月18日各給付10,000
元後,未再給付和解金,依約其餘各期款項於104年1月30日
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即得請求被告給付全部和解金餘額263,
419元(計算式:293,419元-30,000元=263,419元)。從
而,原告依和解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263,419元
,及自10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香伶
法官朱耀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香伶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50元
合計2,92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