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梁勝杰
被   告  陳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其中新臺幣叁佰肆拾捌元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18日14時3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
北市○○區○○街○○○號前時,因涉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
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柯強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造成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
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下同)114,780元(其中
工資費用:23,591元、零件費用:91,189元),原告已全部
依保險契約賠付予柯強,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
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14,78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統一發票及行車執照等件為證,核與
本院依職權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A3類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照片
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
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復
費用為114,780元(其中工資費用:23,591元、零件費用:
91,189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
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2年9月15日出廠使用
(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
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
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
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7
年9月18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逾5年,故原告就更換零
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如附表計算式所示
之折舊值後,應以9,122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
費用23,591元,共計32,713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
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32,7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22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348
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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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1,189×0.369=33,649
第1年折舊後價值91,189-33,649=57,540
第2年折舊值57,540×0.369=21,232
第2年折舊後價值57,540-21,232=36,308
第3年折舊值36,308×0.369=13,398
第3年折舊後價值36,308-13,398=22,910
第4年折舊值22,910×0.369=8,454
第4年折舊後價值22,910-8,454=14,456
第5年折舊值14,456×0.369=5,334
第5年折舊後價值14,456-5,334=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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