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29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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