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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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毛重伍點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本件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彰警分刑字第一三八六二號報告移送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毛重伍點肆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公克,係該分局警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鄉○○街○○○號查獲,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法院裁定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該物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情。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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