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
劉思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4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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