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瑜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宋瑜華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瑜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宋瑜華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