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聲請人永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文 代理人 方怡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台幣)││├──┼───────┼──────┼──────┼──────┼─────┤│001│華南商業銀行股│華南商業銀行│103年4月23日│1,000,000元│VC0000000│││份有限公司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王澄源 │松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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