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耀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耀輝│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27302││5月1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耀輝│自民國095年0│自民國095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27302││5月17日起│9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9月22日起││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盧耀輝於民國93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現金卡契約書,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1條)。經本行調整額度為30,000元整,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息15%按日計息,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5年02月21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7,302元暨其利息、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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