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被告 劉帆 上列被告劉帆因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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