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九三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八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1年09月03日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10038786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96年8月13日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楊得成前於民國85年7月11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借款。嗣債務人先後於民國85年7月20日及85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90萬元及30萬元共計兩筆,並定立借據兩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三)嗣因債務人違約,聲請人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拍字第20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受償。
(四)聲請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執字第787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償1,778,792元(含執行費21,536元),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45,491元,及自89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3%計算之利息,暨自89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6%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且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