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二號
上訴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參加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士元 上訴人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成達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
蔡鴻斌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周承武 律師 羅瑞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㈧字第二三九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故參與判決之法官,而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本件原判決,其參與判決之法官中韓金秀一名,經卷查並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見原審卷㈡第一八三頁)。依前說明,即有判決之法院組織不合法之違法情形。上訴論旨,求為廢棄原判決,自不能謂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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