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勝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陸仟叁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零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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