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乙○○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戊○○、丙○○等間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應受調解事項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聲請費。茲限
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應受調解事項之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等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