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23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22日下午4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
期第三至第五個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乙○○應就上開金額其中新臺幣參拾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逾期第三至第五個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部分連帶
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被告乙○○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
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歷史帳單、信用卡消費額
累計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