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三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戊○○被告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玄裕 訴訟代理人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洪嘉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