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丑○○送達代收人 洪士凱 律師相對人 林鉗
己○○戊○○癸○○卯○○丁○甲○○丙○寅○○庚○○子○○乙○○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壬○」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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