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58號
原告 陳煌順
送達處所: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紹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原告匯款10萬元之匯入帳號為何,並應提出清晰之匯款證明。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