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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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04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相對人 畢重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相對人即被告戶籍地亦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