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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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04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相對人 畢重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相對人即被告戶籍地亦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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