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162號聲請人 李孟儒 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被告 許正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7年度上聲議字第349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李孟儒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委任律師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有卷存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刑事委任狀各1份附卷可稽;惟上開聲請交付審判狀雖經委任律師提出,惟並未附具理由,僅泛論理由容閱卷後補呈等語,依上開說明,自有命其補正理由之必要,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張宏明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