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54號聲請人 陳禾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春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發票日104年3月16日,面額新台幣170,000元之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到期日105年6月11日,面額新台幣90,000元之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賴春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