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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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水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100年5月11日第二審判決(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9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62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金水所犯為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罪,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