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劉麗寬 原告 徐綉鳳 原告 張玉珊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湯涵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25,323元,應繳裁判費34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346,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貴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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