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毒抗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毒抗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抗字第70號抗告人即被告 潘秀琪 上列抗告人因施用毒品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裁定(100年度毒聲字第1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潘秀琪於民國(以下同)99年10月14日因與丈夫 賴政道 共處一室,而丈夫賴政道有吸食安非他命,因夫妻2人相處時間久,因而吸了許多二手煙,才被驗出尿液中有安非他命反應,其實抗告人潘秀琪並未吸食安非他命,又抗告人潘秀琪當時也有服用消炎藥,也可能是藥物反應所致,抗告人潘秀琪確未吸毒,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潘秀琪經警查獲後,經警採取其尿液送檢驗經果,其尿液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12月2日編號A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煙毒、麻藥案件嫌犯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一張在卷可稽。抗告人潘秀琪雖辯稱是吸到二手煙云云,惟查吸到二手煙,因煙量所含毒素十分稀微,不會造成尿液有毒品反應,抗告人潘秀琪之尿液檢出有毒品反應,其確認濃度高達4214及22825,為標準值之數倍以上,應不是從吸到二手煙所造成。又抗告人潘秀琪之尿液係經凱旋醫院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此有前述檢驗報告所載內容憑,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作藥物及其代謝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服藥之偽陽性反應產生,此已為藥物學界之通論,是抗告人潘秀琪自無可能因服用其他藥物而產生偽陽性反應之情形,抗告人潘秀琪所辯服用消炎藥,亦無足採,足見抗告人潘秀琪應確有非法施用毒品安非他命情事,至為明顯,從而原審為交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核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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