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續字第1號上訴人 楊芸婷 (即 施金鳳 之繼承人)
樓之2法定代理人甲○○
乙○○訴訟代理人丙○○
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理,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8日本院97年度續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肆拾壹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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