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原告丙○○被告乙○○
9被告丁○○
樓之1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金訴字第6號詐欺等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