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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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惠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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