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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